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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校各科講義之編撰,及學生答卷之評閱暨學生問題之解答,得聘請校外 專家學者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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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