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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綜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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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校以通訊及視聽教學方式辦理函授教學,教導海外華僑、華裔、華人研習中華文化、科學知識、生活技…第3條凡海外華僑、華裔、華人,依其學力與興趣,自願接受本校教育申請入學者,經審查錄取註冊後,為本校…第5條本校掌理下列事項:一、辦理招生、入學審查、註冊及學籍調查事項。二、學生課務指導、學業考核、成…第6條本校置祕書一人,承校長之命,掌理機要文書、工作計畫、會議記錄及校長交辦事項。第7條本校置組長一人,教師、組員及書記若干人,視業務需要配置之。第8條(刪除)第9條本校人事、會計由本會人事室、會計室兼辦之。第10條本校各級工作人員,由本會在法定員額內派充,並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第11條本校課程由本校訂定,並報本會核備。第12條本校學生修業期限為一年。第13條本校各科講義之編撰,及學生答卷之評閱暨學生問題之解答,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之。第14條本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均予結業,並發給結業證書。第15條本校免收學雜費,但學生請託代辦有關教學事項所需費用,由學生負擔。第16條本校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訂,報請本會核定之。第17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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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