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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組織規程 第3條

凡海外華僑、華裔、華人,依其學力與興趣,自願接受本校教育申請入學 者,經審查錄取註冊後,為本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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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