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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10條

評選委員會評選指標如下: 一、經營管理或服務實績。 二、創新與策略管理。 三、消費者滿意度或輿情反映。 四、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 五、人力資源之規劃、開發及運用。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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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