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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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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9條
本會為辦理表揚對象之評選,得聘請學者專家及運動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 選會。 評選會委員與各該候選表揚對象間有利害關係或其他足以影響評選公平之 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評選會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各該候選表揚對象經評選結果成績均未達表揚基準者,各該獎項,亦得從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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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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