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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12條

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活動,每四年舉辦一次。 本會於表揚活動前應將受理期間、資格、報名表及推薦書格式、應備證明 文件、評選程序、表揚方式之名稱、獎金數額及表揚人數公告週知。 各該表揚活動終了後,本會應將各該表揚對象及受獎結果等,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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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