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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運動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二、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四款規定之運動產業業者 及其從業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均包括各該產業團體負責人、理事(董事)、 監事(監察人)及其員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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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