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 第4條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4條
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運動產業業者而符合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為 候選表揚對象: 一、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及技術,對於產業競爭力提昇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 二、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建立而有具 體成效或貢獻。 三、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升運動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體服務品 質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配合政府運動產業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運動產業推廣活動,對運動 產業發展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