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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3條

運動產業團體符合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為候選表揚對象: 一、積極推展運動產業事務且對運動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對健全運動服務市場、提升運動服務品質或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有具體 成效或貢獻。 三、舉辦運動產業從業人員訓練,推動運動產業人才質量提升而有具體成 效或貢獻。 四、推展國內外交流、宣傳及推廣活動,擴展運動產業行銷通路而有具體 成效或貢獻。 五、推動運動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對建立高品質服務之運動消費環境 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六、對於促進運動產業升級研究及其發展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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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