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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7條

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各該候選表揚對象,應於公告表揚活動受理期間,自 行報名參選,或由各該運動體育主管機關、運動事業、體育團體或服務單 位推薦參選。 前項自行報名者,報名人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屬推薦 者,推薦人應另填具推薦書,而其推薦應徵得被推薦人之事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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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