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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駁回其報名或推薦: 一、未依本會前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報名表或推薦書格式。 二、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而未檢附或檢附不完備。 三、未具體敘明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定事蹟。其有敘明而內容過於 空泛或不實者,亦同。 四、未於本會前條第一項規定公告期間報名或推薦。 前項報名或推薦文件不全或不符本辦法規定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會得通 知限期補正。其有未依限補正者或補正不完全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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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