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二十四小時,自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起算。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期間之終止,逾法定上班時間者,以次日上午代之;其次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上午代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