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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條例所定處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查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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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