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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法院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不付安置之被害人,應通知法院裁定交付對象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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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