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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第14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十五條
第二項第二款安置被害人後,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敘明安置之依據,並告知其應配合事項。但無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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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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