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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寄養辦法 第11條

受寄養家庭應負左列責任: 一、維護寄養兒童之人格尊嚴。 二、注意寄養兒重生理及心理之健全發展。 三、注意寄養兒童社會行為之培育。 四、重視寄養兒童生活教育及知能教育。 五、注意寄養兒童之安全,如發生事故時,應予緊急處理,並通知兒童家 長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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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