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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寄養辦法 第6條

每一家庭接受寄養兒童之人數,包括該家庭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不得超過 四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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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