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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寄養辦法 第4條

受寄養之家庭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受寄養父母年齡均在三十歲至五十五歲之間,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育 程度者。 二、受寄養父母結婚三年以上相處和諧者。 三、受寄養父母及其子女品行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疾病者。 四、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者。 五、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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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