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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寄養辦法 第13條

受寄養家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應令其改善或終 止其寄養關係。情節重大者撤銷其受寄養之許可,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 機關依法辦理。 一、有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藉機對外募款歛財者。 三、受寄養父或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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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