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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寄養辦法 第9條

受寄養家庭遷移前,應先通知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以便聯繫,遷移後 之居住處所,不符第四條第五款規定者,應撒銷其受寄養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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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