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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寄養辦法 第5條

志願提供寄養服務之家庭,應檢同全戶戶籍謄本及健康證明書,向當地兒 童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接受寄養兒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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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