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托育服務法 › 第22條

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定點臨時托育服務,其場地應符合居家托育環境安全規定,且人員應具居家托育人員資格。 前項定點臨時托育服務之監督、檢查與輔導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兒童托育服務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