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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6條

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取前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與退費項目及其金額基準以外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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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