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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進行監督及檢查,並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輔導之。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對前項之監督、檢查及輔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監督、檢查、輔導及其他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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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