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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運用居家托育人員辦理照顧安置兒童時,應先評估其適任性及完成兒童安置相關專業之教育訓練,並建立安置期間之訪視機制。 前項人員之評估基準、教育訓練課程與時數、訪視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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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