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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居家托育服務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救護原則。 兒童發生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處理,居家托育人員應依前項原則執行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事項,並於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未到達前,採取必要之處置。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輔導居家托育人員落實第一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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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