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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九條第三項暨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九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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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一、公有山坡地放領事項之審議。二、國有耕…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六人,由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經濟建設…第4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綜理會務;辦事人員三至五人,由內政部地政司人員兼…第5條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第6條本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提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涉及准否放領…第7條本會開會時,得邀公產管理機關或與公地放領業務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第8條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內政部函送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第9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第10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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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