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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關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二、關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失效或撤銷徵收案件。 三、關於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四、關於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五、關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失效或撤銷區段徵收案件。 六、關於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 七、關於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案件。 八、關於本條例第五十八條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九、其他依法辦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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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