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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8條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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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或有第八條應…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之審議:一、關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地政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
第5條
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或有第八條應…
第6條
本會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第7條
本會為審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有關案件,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
第9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需用土地人或與徵收業務有關機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前項同一案件…
第10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送交本部辦理。
第11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
看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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