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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地政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 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地政司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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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