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3條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 本部) 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部主任秘書。 二、本部地政單位主管。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本部營建署等相關業務主管。 四、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