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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為審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有關案件,得推派委員或商 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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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