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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需用土地人或與徵收業務有關機關、人員列席說明, 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同一案件人員為多數人時,僅得指定二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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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