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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或有第八條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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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