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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3條

陳由國內各地方機關,轉請歸化,或喪失國籍,或回復國籍者,其許可證 書,由本部送經各該機關給領,其由駐外使領館轉請者,其許可證書,由 本部函送外交部,轉發各該使領館給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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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