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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9條

既領歸化或回復國籍之許證書復申請喪失國籍者,或既領喪失國籍之許可 證書復申請回復國籍者均須將原領證書繳由原請核轉地方機關或使領館轉 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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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