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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6條

既領許可證書如有遺失損壞等情事准其陳明事由出具申請書及保證書,申 請原請核轉之地方機關或使領館轉請內政部補發,其程序及證書工本費像 片等均應比照前三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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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