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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7條

凡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款,取得國籍暨依國籍法第 十條第一項,第二、第三各款,喪失國籍申請備案者每人應於具申請書時 陳送像片一張,由部註冊並抄登總統府公報不另發給國籍許可證書。 前項取得國籍者得由居住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發給國民身份證,其有居住國 外者由該管使領館發給旅外僑民國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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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