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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5條

凡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歸化者,暨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 喪失國籍者,暨依國籍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回復國籍者應於具申請書時 隨文陳送四寸半身像片三張。 凡依國籍法第八條隨同歸化者暨依國籍法第十七條隨同回復國籍者亦應一 併送陳像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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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