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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2條

凡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五款歸化者,暨依國籍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 一條喪失國籍者,暨依國籍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回復國籍者,經內政部 許可後,均應發給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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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