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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發給國籍許可證書規則 第8條

凡依國籍法第八條隨同歸化人取得國籍者暨國籍法第十七條隨同回復國籍 人取得國籍者僅於許可證書內附註姓名、年齡等項不另發給許可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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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