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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11條

實施面談人員由移民署指定人員擔任,以二人一組為原則,其中一人應為委任四職等以上人員。但指定薦任六職等以上人員者,得以一人為之。 實施面談人員發現有涉及犯罪嫌疑情事時,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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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