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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接受面談時,移民署得要求提出下列文件: 一、面談通知書。但受理申請案件當時面談者,免附。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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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