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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未委任律師,於實施面談時為委任律師之意思表示者,移民署應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委任律師在場,面談進行中受任律師不在場或委任關係終止或解除,申請人得請求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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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