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 第14條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14條

移民署對申請人接受面談之說詞認有瑕疵,有再查證之必要者,應通知二度面談。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四條規定接受面談後,移民署認案件複雜,無法為即時之認定者,得同意其經查驗後先行入境,並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個月內,至指定處所接受二度面談。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