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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7條

受任律師於申請人接受面談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 申請人陳述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申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 受任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錄影、錄音或直播。 二、拍攝面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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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