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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2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之面談,除以團聚事由申請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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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