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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11條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合作事業、人民團體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擬(訂)定及解釋。 二、社會團體登記、變更、解散與廢止、會務輔導、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培力工作。 三、國際性非政府組織辦理社會團體登記與運作、社會團體事務涉及國際公約、協定或章程之辦理及相關國際交流事務。 四、職業團體許可設立、會務輔導、會籍清查、爭議協商、教育訓練、評鑑考核、獎勵表揚及國際交流事項之規劃、執行。 五、合作行政登記、社籍管理、考核、稽查、獎勵、調查資料之分析、運用、研究發展及宣導。 六、合作事業籌設、運作、輔導、教育訓練與培力、社間合作與國際交流、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之管理及執行。 七、地方政府執行人民團體、合作事業與人員培育訓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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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