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處務規程 › 第20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20條

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替代役基金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二、替代役之申請、甄選及分發。 三、替代役管理與需用機關用人績效考核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替代役薪給與主副食費之發放及服裝之製發。 五、替代役基礎訓練與專業訓練課程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替代役與其他學員伙食、醫療、生活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七、替代役備役召集之實施、編管規劃與督導及後備軍人管理之行政監督。 八、替代役人力資源整編、管理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九、替代役訓練場所設施與訓練器材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內政部處務規程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