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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中心: 一、綜合規劃司,分七科辦事。 二、民政司,分六科辦事。 三、戶政司,分五科辦事。 四、地政司,分十科辦事。 五、宗教及禮制司,分五科辦事。 六、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分五科辦事。 七、役政司,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服務司,分七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法制處,分五科辦事。 十五、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分十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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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